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0-20 阅读:

序 言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创办于1983年的闽西职业大学, 20042月龙岩工业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79年的龙岩地区工交大专班)并入闽西职业大学,更名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院2008年被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2010年被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

学院坚持“建设以工科为主,综合性、地方性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开门办学”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品德为根本、以知识为基础、以能力为主线”的育人思想,努力把学院打造成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心、企业员工技能培训中心、应用技术服务推广中心和闽西文化传承中心,成为全国知名的一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Minxi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学院法定注册校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闽大路8号,邮政编码为364021学院网址为/

第三条 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教育部备案

的公办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第四条 学院由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教学业务由福建省教育厅管理。举办者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五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实施学院管理。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

第八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

第九条 学院实行以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与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利于推动学院科学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条 学院传承和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校园文化。坚持以师生员工为本,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把师生员工的全面发展作为学院重要的目标。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把培养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根据社会需求,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审批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制定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不断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贯通培养模式和集团化办学模式的创新。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原则,设置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土木建筑、财经商贸、公共管理与服务、农林牧渔、文化艺术、旅游、资源环境与安全、生物与化工、教育、食品与药品、医药卫生等大类专业。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由系提出,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论证、审议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国控专业、目录外专业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学院着力建设校企共建共享、产学研一体化实训基地,积极建设“校中厂”“厂中校”等形式的实践教学基地,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基础保障。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多元评价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坚持科研工作为教学服务,通过科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高职教育研究、产学研结合。

第十八条 学院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应用技术开发为重点。

第十九条 学院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

平,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 学院利用校企合作理事会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中心,促进技术技能积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产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院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职业能力,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院鼓励院内各系(部)和教师对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委和行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建立和健全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党委会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一般情况下,非党委委员的院领导、院长助理、党委工作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讨论的决议和决定,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同意才能作出。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教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员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院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院教代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内各专业领域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且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或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拔尖人才引进等有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审议院内科研机构设置;

()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

()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评议、督导的专家组织,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各系(部)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及聘请的客座教授组成。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或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负责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咨询和监督,对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计划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审议;

()研究、论证学院专业的撤并、调整及新专业的设置;

()研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出版、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研究学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对策和举措,对学院教学过程进行指导,对各系(部)的教学质量进行质询、监督和评议;

()审议优秀教师、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材等奖项的评奖原则、评奖结果;

()其他需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校企合作的指导、评议机构,由学院领导及院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制定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健全校企合作工作机制;

()审议校企合作工作实施方案,审议校企合作重大合作项目;

()统筹校企合作资源,检查、指导各系校企合作,对各系校企合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审议校企合作社会服务项目的立项、结题验收;

()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业绩考核,审议校企合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奖原则、评奖结果;

()其他需要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决策、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